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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目前有三亿农民工,直接和间接涉及到的人数更是超五亿。每到年底,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近几届国务院总理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接连下发重要文件,治理农民工欠薪出大招。
 
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从今年起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A、B、C三级,考核为C级的将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并在2019年实现农民工工资专户全覆盖。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省级政府考核定为C级
 
临近年关,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欠薪追偿等问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此次国办出台的这个办法,为近期最高等级的针对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
 
办法规定,以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为考核内容,考核各省级政府。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制,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的为A级。有下面三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定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规定,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人社部表示2019年农民工工资专账要实现全覆盖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该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今年以来,该部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其中包括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工资专户等。
 
按照人社部的要求,我国将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人社部提出,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此外,人社部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要求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
 
“建筑工程领域往往会出现垫资施工的情况。”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介绍,一个工程,建筑企业往往预先借钱给建筑工人发工资,等到一定时期后,发包方才把钱打给建筑企业。苏海南表示,这是拖欠工资一个根基性的原因。“如果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不管是不是垫资发工资,都要预先储备一些钱作为工资支付的来源,一旦出现拖欠,就能马上从保证金中取出钱来给农民工发工资。”
 
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5%-3.0%,不得超过500万
 
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意见》提出了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同时约定在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在该标准基础上,《意见》对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分别对待,具体规定为:
 
1、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
 
2、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3、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
 
4、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底前,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国后三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部际联席会议对该省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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